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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两次官司,他才拿到50万

知鱼 普法专栏 张妈下午茶 2023-02-17
 
1.
 
大家好,我是知鱼律师。
 
今天讲一个互联网保险理赔的案子。
 
我代理的是受益人,一审输得很惨,上诉时没太大信心,二审还是赢了。
 
案情是这样的:
 
陈女士在支付宝买了一款定期寿险,基本保额50万,被保人是她自己,受益人是她儿子。

电子保单「健康告知事项」载明:您是否患有心血管疾病(包括冠心病、心肌梗死、高血压、主动脉疾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风湿性心脏病、肺源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心脏扩大、心包疾病、心力衰竭)?

在打钩选项中,陈女士均选择为“否”。
 
后来,陈女士因病身故,受益人提出理赔。保险公司调查发现,陈女士在投保前患有重度贫血、贫血性心脏病,于是拒绝理赔。
 
开始我觉得很简单,因为健康告知里完全没有这两种疾病,保险公司输定了。
 
但一审判决让我大跌眼镜:

「电子保单中列明的疾病,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性,陈女士投保前所患的贫血、贫血性心脏病属于需要如实告知的范畴,她没有如实告知,保险公司有权拒赔。」
 
我方提起上诉,并再次强调,投保人所患疾病在健康告知事项中没有列明,二者是否属于心血管疾病,凭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,难以准确判断
 
《保险法》第30条规定: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,保险人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
 
根据上述规定,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,保险人负举证责任。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针对投保人所患疾病询问过投保人。
 
保险公司没问,投保人就没有义务告知。
 
保险公司也觉得冤,提交了一份《核保手册》,手册例举了心血管疾病的全部种类,包括陈女士所患贫血性心脏病,虽然在投保页面可以看到这份手册,但没有强制投保人阅读,只需点击“同意”就可以进入下一个流程。
 
二审采纳了我方意见,同时认为:
 
1)即便保险公司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过询问,在所列疾病可能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,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
 
2)互联网投保中,投保人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自行阅读大量专业信息,无形中加大了投保人辨别各类保险条款的负担。如果缺乏强制性地使投保人阅读到免责条款等重要信息,则难以保证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实现。
 
最终,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判决保险公司向我委托人支付50万元保险金。
 
2.
 
因为投保理赔快捷,互联网保险发展很快。

保险产品进行数字化转型,国家也很鼓励。
 
但是因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缺乏正面沟通,保险公司会面临一个非常困惑的问题:
 
怎样才算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?
 
因为投保人是否实际理解免责条款,是一种主观心态,线上投保要简化流程,很难对这种主观心态进行留痕。
 
司法实践中,裁判思路也不统一
 
有的法院认为,消费者可以不阅读保险条款,只要点击“同意”就视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。有的法院则认为,保险公司要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,才算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。
 
而且,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篇幅较长,涉及保险和法律专业知识,如果是重大疾病保险,还涉及医学知识,专业性是无庸置疑的
 
就像本案,心脏病属于心血管疾病,对一些普通人是常识,但是另一些普通人要作出准确判断就很难。没有其他证据佐证,保险公司败诉的风险就很高。
 
所以保险公司,其实也很难办。

对消费者来说,这种空子建议不要钻

虽然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很重,但是对簿公堂,你的诉讼成本不低,保险公司的律师团队也不是吃素的。

我的委托人,从一审到二审,耗时一年,才拿到那50万。

所以大家买保险,还是要讲究诚实信用,如实告知,买的时候多看一下条款不理解的地方,多问问懂保险的人,不要稀里糊涂买。

买得踏实明白,理赔时你才有充足的底气。
 
ps: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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